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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批准76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

2015.3.02

  国质检量函〔2015〕5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空气中氢气体标准物质”等76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岩石成份分析标准物质”等222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盐酸标准溶液”等48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3)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

  3.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质检总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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