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及卫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就经修订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建议规管方案展开公众咨询,咨询为期约两个月,至9月19日止。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提高规管工作的成效,以及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接轨,香港政府建议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制定特定法律条文,以规管食物中的残余除害剂。在力求达致上述目的的同时,政府会注意维持本港食物供应稳定。

  现时第132章的一般条文订明,所有售卖供人类食用的食物都必须合乎卫生、未经搀杂和适合人类食用,但并无特定法律条文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含量。

  咨询文件列出修订后的建议规管方案,其内容概述如下:

  1、就“除害剂”和其它相关词汇采用与国际食物标准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致的定义,并采纳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及以委员会的最高残余限量标准为基础,制定适用于香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