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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食物中残余除害剂新规管方案进行公开咨询

2011.8.18

  2011年7月13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及卫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就经修订的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建议规管方案展开公众咨询,咨询为期约两个月,至9月19日止。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提高规管工作的成效,以及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接轨,香港政府建议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制定特定法律条文,以规管食物中的残余除害剂。在力求达致上述目的的同时,政府会注意维持本港食物供应稳定。

  现时第132章的一般条文订明,所有售卖供人类食用的食物都必须合乎卫生、未经搀杂和适合人类食用,但并无特定法律条文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含量。

  咨询文件列出修订后的建议规管方案,其内容概述如下:

  1、就“除害剂”和其它相关词汇采用与国际食物标准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致的定义,并采纳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及以委员会的最高残余限量标准为基础,制定适用于香港的标准;

  2、对于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除非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信纳检测到的除害剂残余水平不会危害或损害公众健康,否则不容许输入和售卖含有该类除害剂的食物;

  3、建立“获豁免物质”名单,以容许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的成分无异或两者是难以分辨的;

  4、实施有关规例前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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