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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松花江干流水质改善 鲟鱼等稀有鱼类重现

2012.8.21

  20日,黑龙江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甄钢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以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干流水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报告显示,贯彻实施《条例》以来,干流水质由中度污染转为轻度污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5.51mg/L,达到Ⅲ类水质要求;出境同江断面周达标率从2007年的44.2%提高到92.3%,溶解氧含量平均7.74mg/L,达到国际通用评价治污成效指标一类水体标准,鲟鱼、乌苏里白鲑等稀有鱼类重现江中,大马哈鱼类大量回归,跨界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报告中说,《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务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利用重点宣讲和环保纪念日广泛宣传《条例》,使全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列入规划的116个项目全部如期完成,在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考核中名列前茅。在完善污染防治综合管控体系方面,严把环境准入关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清理与《条例》相悖的政策和规定,对松花江沿岸和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环境安全隐患每年都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在松花江沿岸确定了30家省级重点监管的环境风险企业、48家环境监察重点企业,建立三级防控体系,这些保障措施使环境得到严格监管。此外,通过推进结构减排、科技减排,制定实施《黑龙江省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等减排激励性政策,推进总量控制,全面完成了松花江流域污染物减排任务。通过造林绿化、治理“三化”草原、推进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抢救性地划建了一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措施促进了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

  报告指出,在《条例》贯彻实施中还存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部分项目实施缓慢、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未达预期效果、农村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对《条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污染防治的有效开展;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加大政策扶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运行;加强农村环保,确保面源污染防治取得成效;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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