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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污染防治办法 可执行性引专家质疑

2013.11.27

  “这个条款好执行吗?能落实吗? ”

  近日提交初审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对冒黑烟的机动车将实施处罚。这条从“结果罚”到“行为罚”的条款,让不少委员为之叫好。可大家也提出,具体操作中罚款额度怎么把握,如何来辨识冒黑烟行为?

  在法规草案审议会场,这样的“质疑”声最近频频听到。

  正在进行二审的《上海市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酒吧应在醒目位置设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很多委员当即提出,立法用意很好,可是谁来负责设置统一标识?有的委员想得更具体,如果在节日期间,大人与孩子一起去酒吧等场所欢庆,如何合法有理地让他们在酒吧门口止步?

  再比如,提交二审的《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涉及主管部门有四个。有委员直言不讳,在立法源头就设定了多头负责的管理格局,将为日后部门扯皮埋下肇因,不利于执法。为了法规的可执行性,立法者特别“计较”法规草案中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立法时反复抠字眼、剖难点,怕的就是立出来的法规日后变成一纸空文,影响立法权威。

  透过这一系列的“质疑”声,我们看到的是,立法者对于法规可操作性的愈加关注,并且这种关注正越来越多地“前置”到了立法初始。可以说,从立法初始就考虑法规可操作性,考验的是立法者审时度势的智慧——如何在前瞻性与可执行性之间进行权衡处理?

  我们看到,考虑到执法难度,一些法规条款为此放慢了立法脚步。立法者要么将争议条款暂时不写入法规,要么仅仅做出较为原则的规定。比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初审时的创设性条款“缺陷产品召回制”,最终在表决时被删除,就是因为地方政府召回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受到多方质疑。

  再如,刚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关禁止饮食的行为最终未入法规,而是建议将禁止饮食的有关规定纳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调整。就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这类行为本可以用规章制度来解决,不一定非要动用有限的地方立法资源。更何况,地铁饮食本就属于道德规范领域可以调整的行为。

  应该说,这种做法可谓审慎。但有些领域的立法已迫不及待,比如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立法,社会一致的呼声是从严治理、重典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可能更多的是考虑法规的前瞻性和约束力。如果仅仅因为执法有难度,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裹足不前,没有前瞻性立法策略,恐怕就会事与愿违、难符众意。

  有学者言,法律实施的过程是获取认同的过程;而认同实现的先决条件在于立法对多样性的预判,并留足空间。在立法决策和阐释过程中,法规的可执行性与立法时机的权衡把握息息相关。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除了在立法审议环节的时机权衡把握之外,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都是提高法规可执行性的发力领域。而对执法者而言,如果执法环节自立法初始就经过了严密论证和审议,就没有理由再以各种原因推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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