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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法保护水资源 江河水域范围内禁建餐馆

2010.9.15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餐饮经营点,现有的餐饮经营户,必须逐步关闭或者搬迁。9月14日,《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八章51条,从水资源规划、用水管理、水污染管理、饮用水安全管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依据国家提出的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等“三条红线”原则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草案规定,“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同时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餐饮经营点;对现有的餐饮经营户,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步予以关闭或者搬迁,暂时不能关闭和搬迁的,餐饮经营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根据条例草案,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此外,草案还对地下水的保护、再生水回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

  被称为“百湖之市”的武汉得水独厚,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达7169亿立方米,仅湖泊水域面积达779.56平方公里。据悉,该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已有多部,如湖泊保护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此次立法将尽量不重复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或者空白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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