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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柴油国标滞后影响减排 过渡期为何成了拖延期?

2010.11.09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在许多城市,汽车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国家已多次提升机动车排放标准,但出现了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滞后于排放标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的要求。前不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了“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和控制途径研讨会”,就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和控制途径相关问题开展研讨。记者就国家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过程中车用燃料品质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等问题采访了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在许多城市,汽车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国家已多次提升机动车排放标准,但出现了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滞后于排放标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的要求。前不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了“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和控制途径研讨会”,就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和控制途径相关问题开展研讨。记者就国家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过程中车用燃料品质出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等问题采访了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滞后造成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减弱

  在谈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情况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国Ⅲ汽柴油标准,国Ⅳ汽油标准已报批但发布和实施日期尚未确定,国Ⅳ柴油标准尚未启动制定项目。而重型汽车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将分别于2011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实施。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实施已严重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的要求。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滞后,以及实际供油时间的拖延,导致新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减弱。同时由于没有符合较高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供应,在用车排放污染控制也受到了影响,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发布和实施的滞后还导致一些污染严重地区提前或按期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减排诉求受阻。例如,北京、广东、南京、青岛、成都、兰州等地,基于地方环境形势的需求,已经或正在酝酿提前或按期实施国家排放标准,但由于国内石油公司生产的油品标准滞后于排放标准的要求,地方政府在符合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料供应方面遇到了困难,减排和改善城市、区域环境质量的行动受阻,削弱了联防联控的效果,同时也削弱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污染减排方面的努力。

  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的制定被几大石油公司垄断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欧美日等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都是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步实施的。而我国在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发布和实施均滞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中烯烃、芳烃、清净性、金属含量、蒸汽压等指标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和我国地方标准。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机制。我国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化标委会)负责审查和上报,具体指标由石油燃料和润滑剂分技术委员会(石化分标委)起草和讨论。石化标委会和分标委主要由石油公司人员组成,其秘书处也设在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制定单位也是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由于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的制定实质上被几大石油公司所垄断,其研究结果甚至不为外界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在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指标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没有机制能够保证环保部门和汽车行业的意见能够得到体现。

  他认为,环境保护是机动车污染控制和车用燃料标准制定应考虑的首要问题。因此,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保证汽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应是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制定时的应重点予以考虑的问题。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并实施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对于车用汽柴油标准来说,柴油硫含量、汽油蒸汽压、汽柴油清净性是目前比较关键且存在问题的指标,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过渡期不应成为“拖延期”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第三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开始,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中设定了过渡期,但过渡期在某种程度上却成了几大石油公司不执行标准的“拖延期”,因为在过渡期内即便不按标准供油也不会出现违背标准的问题,而且造成了有标准可依的假象。这导致一些地方不按标准供油。由于我国石化行业的高度垄断性,石化行业在原油进口、成品油销售等方面拥有高度的独占权,缺少竞争和制衡,从而加剧了石化企业的逐利行为。整个社会高度依赖几大石油公司,如果几大石油公司拒绝车用燃料技术进步,拒绝供应能够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料,市场将面临无油可用的局面。

  他强调,石化行业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利益,不应仅仅是企业利润。对于目前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车用燃料标准滞后的问题,他建议:一、结合联防联控工作,大力推动地方标准制定,推动地方按期实施排放标准,按期供应满足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推动各地依法处罚、关停销售不符合地方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加油站和供油企业;二、结合大气法修订,在立法中统一协调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车用燃料标准的发布、实施和监管,解决目前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违反标准化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与机动车排放标准不协调一致,不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三、尽快发布车用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4、5阶段)(车用汽柴油环保性能标准);四、制定出台国家车用燃料和添加剂环保管理规定,规范车用燃料市场,开展车用燃料品质管理;五、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的宣传,加强油品质量与排放标准关系宣传,加强油品质量问题的宣传。与此同时,还应协调标准化法修订,在总则中提出“标准化工作首先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相应地,在国家标准指标制定过程中,环保部门的意见应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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