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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等三部委11项禁令规范废塑料加工

2012.9.05

  环保部、发改委以及商务部今天公开了关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11项禁令;三部委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规定明确,废塑料加工利用包括国内回收以及国外进口,其中,废塑料特指工业边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其他塑料制品、农膜等。

  规定提出,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以防止二次污染。

  三部委作出的11项禁令包括: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 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此外,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

  规定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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