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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考核

2013.10.22

  此前的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解决环境问题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保投入。

  为此,本次环保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提出,国家要采取财政、税收等措施,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并要求国家机关使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在此前的审议中,吴晓灵、韩晓武等委员提出,严格落实政府责任,要完善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还要加强责任追究。

  草案二审稿规定,要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本次修改稿则特地突出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考核,规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环境问题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文/本报记者 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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