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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噪声为何难说再见?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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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近年来,工地夜间施工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环境执法工作的难点。

  现状:

  执法者难以叫停夜间施工

  执法人员在对违规工地检查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软”抵抗, 特别是在拆迁和地基清理阶段,由于时间短,且多是个人组织,无固定主体,环保部门又无强制措施,导致出现执法短板。

  之所以出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大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使。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民工加班加点来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

  二是执法力量薄弱。目前,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存在着职能交叉,而基层环保部门受编制、人员的限制,以及环保部门无强制措施等原因,难以让建筑施工停止制噪。

  三是处罚措施的模糊,导致施工企业敢于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夜间施工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四是由于工艺流程安排不合理,工期调整不得当,导致施工企业必须夜间施工。

  对策:

  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长效机制

  为还广大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各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这一“顽疾”。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部署。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环保部门要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案件承办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对噪声污染源进行认真调查,对存在噪声污染隐患的在建工地进行及时告知。

  二是建立档案,长效管理。环保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早介入,主要对存在夜间施工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入册,尤其将已经立案查处的单位进行归类建档,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将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在今后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强化市民法律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发布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并借助社会舆论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要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处理市民对噪声污染的举报。

  四是环保部门应加强工地夜间施工的环境监管。环保部门应明确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自觉守法作业,文明施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第一要在市区内进行施工,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第二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夜间时限内进行连续作业,同时必须在连续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第三是对违反排污申报、夜间擅自施工噪声扰民和不按规定时限连续作业等违法行为从重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是加大查处力度。环保部门对“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除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与规划建设部门协调,将施工环境管理纳入文明企业评选及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项目,并重视项目“环评”作用,把噪声治理措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把噪声治理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条件,并对施工单位产生的噪声负有连带责任,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六是对于处理噪声污染,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缺乏细致可行的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可以处罚,但是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等详细内容,缺少具体的执行标本,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对噪声的处理没有真正的力度,导致环境噪声有增无减,得不到有效控制。

  政府应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明确环境噪声的管理部门、权限,以及产生环境噪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噪声进行管理,操作起来才能执法有据、有力,减少环境噪声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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