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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2010.1.26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朱立毅)质检总局日前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立法听证会。这个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生产许可、生产者质量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这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有望在今年施行。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说,去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是细化了许可条件及后续监管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并不在这个规定的规制范围内。

  据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吴清海介绍,这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特别将“生产者质量义务”列为一章。其中规定如: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在当天的立法听证会上,企业代表、协会负责人、法律学者等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如何保护商业机密、法律责任该如何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依据,以及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界定和标准等内容。

  一名企业代表提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生产复合添加剂需提交添加剂名称、组分及各组分含量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涉及商业机密,她建议将“各组分含量”改为“组成含量范围”。此外,她还认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过重,对企业打击太大,她希望有所调整。

  有协会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应加以明确。另外,他还建议增加一些名词术语解释,对“出厂检验方式”“复合添加剂”等加以解释。

  还有听证代表提出一些具体问题,如加工助剂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香精香料是不是复合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标明委托者的名称等等。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听证会结束后表示,将认真研究这些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其中的合理内容。这个规定今年有望在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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