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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施行控烟条例 室内工作场所将限烟

2010.6.02
  6月2日闭幕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的批准,意味着广州市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正式开展。

  该此《条例》共3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确立了控制吸烟的管理体制,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结合实际,对禁烟场所和限烟场所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对违法吸烟和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性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商店、书店,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等室内健身场所,旅馆、酒店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均被列入到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畴。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室内工作场所控烟细则,《条例》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条例》还针对媒体宣传提出了相关规定及建议。《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条例》建议广州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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