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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7省未完成07年节能目标 北京超额完成

2008.7.31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公布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显示,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未能完成2007年节能目标。公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55号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附表: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 区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目标(%)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北 京

-5.00

-6.04

天 津

-4.40

-4.90

河 北

-4.40

-4.02

山 西

-5.60

-4.52

内蒙古

-5.26

-4.50

辽 宁

-4.00

-4.01

吉 林

-4.00

-4.41

黑龙江

-4.00

-4.09

上 海

-4.00

-4.66

江 苏

-4.20

-4.28

浙 江

-4.00

-4.18

安 徽

-4.00

-4.11

福 建

-3.50

-3.51

江 西

-4.00

-4.01

山 东

-4.50

-4.54

河 南

-4.0~-4.5

-4.11

湖 北

-4.00

-4.06

湖 南

-4.00

-4.43

广 东

-3.00

-3.15

广 西

-3.20

-3.31

海 南

-2.50

-0.80

重 庆

-4.00

-4.46

四 川

-4.00

-4.44

贵 州

-4.95

-3.97

云 南

-3.80

-3.98

陕 西

-4.50

-4.54

甘 肃

-4.00

-4.09

青 海

-2.00

-2.20

宁 夏

-4.00

-3.52

新 疆

-4.00

-3.08

注:1、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2、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3、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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