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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药品采购补充通知:督促11月开标,禁止二次议价

2015.10.26

  10月23日,国家卫计委药政司近日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计委药政(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及上海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下发《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要求上述机构与药品采购部门研提意见,于10月23日下午17:00前反馈意见。

  今年7号文下发后,各省陆续推出了各自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特别是70号文要求各省在11月中下旬开标的要求,更是让很多省份都加快了节奏。

  但是业界纷纷表示,11月份要实现开标,从药品招标项目的繁琐程度和各省不同的情况来看,要按期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然而,国家卫计委下了决心,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近期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向各省市卫计委分管招标的部门发文《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这个不可能的任务要如期完成。

  《补充通知》中值得注意的5个方面:

  1、全国各地招标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统一、进度不平衡、重点不太突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不力等。

  2、重申开标时间

  招标采购的药品,要在今年11月中下旬完成商务标开标,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要在11月底前全部挂网,由医院参考以往采购价格信息,按照量价挂钩等原则与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

  3、加快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升级改造

  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在10月底前与国家药管平台实现联通,并制定数据上传、平台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及时上传至国家药管平台。

  4、试点城市不另行组织议价(二次议价)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不另建药品采购平台,对省级新一轮招标采购中标企业的价格不另行组织议价。

  5、禁止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违规将被罚

  杜绝纠正医院违规网下采购和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对违规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建立约谈、问责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降级撤职等处理。

  补充通知下发之前,很多省级药品采购方案没有进行细化要求,业界担忧,如果试点城市和省级采购时间上不同步,一是会造成相互观望影响进度,二是会相互参照价格,形成事实上的二次议价,而二次议价则是国家卫计委层面不允许的。

  补充通知明确了两者采购时间上的同步,且试点城市不得对中省标的企业另行议价。此举对于理顺采购方式大有裨益,大大消除了业界的担忧和不必要的麻烦。

  提到二次议价,很多地方有各种形式的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医院以各种名目要求供应商返点、返利,明折明扣、明折暗扣或暗折暗扣,令广大药企苦不堪言。

  补充通知明确了要杜绝纠正这一类行为,对违规的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建立约谈、问责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降级撤职等处理。此举虽然不敢轻言能杜绝二次议价行为,但有明文规定总比没有任何机制强。

  补充通知还要求10月底各省采购平台与国家药管平台实现联通,从新一轮的药品集采开始,全面启用国家卫计委编制的统一分类编码和药品基本数据库(1.0版)。

  届时,全国的采购数据将汇集到国管平台上,药品价格及交易数据全面共享,信息不对称的时代或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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