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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卫生局一官员因受贿14万获刑10年

2010.7.01
  广西梧州市卫生局原医政科科长邹亮,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诊所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14万多元,被苍梧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万多元。邹亮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法院。近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邹亮于1998年至2009年2月,担任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对个体医疗机构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期间,在与个体诊所业主黄某某的交往中,先后收受黄某某人民币共47000元,而对其经营的诊所给予关照;在2002年至2007年间,邹亮在办理潘某某等人设立医疗门诊审批等手续时,收受潘某某人民币36200元。潘某某证实,他经营的卫生室、医疗门诊、诊所(药店)有些是不符合规定开设的,在申报审批时,通过送给邹亮一些钱物,就能顺利开办;此外,在2003年至2008年10月间,邹亮在办理覃某、杨某某、石某某、麦某某等人开设诊所、变更诊所名称、诊所迁址等审批手续时,也多次收受了他们的钱财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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