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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5.12.02

  2014年,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现就2014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1.1机构数置

  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 902家,比去年增长26家。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为2473家(其中包括既有三大类又有其他类的综合机构332家),占总数的50.4%。其中,新审核登记机构数为87家,注销机构数为25家,比去年增加53家,增长率为2.2%。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涉农类等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为2429家,其中新审核登记机构数为84家,注销机构数为90家,比去年减少27家,减少率为1.1%。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分布(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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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依托设立的主体

  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1606家,依托教育部门的鉴定机构153家,依托科研部门的鉴定机构155家,依托企业的鉴定机构2052家,依托社会团体的鉴定机构181家,依托其他组织的鉴定机构787家。依托企业设立的主要是司法会计、建设工程类等鉴定机构。数据显示,依托教育、科研部门成立的鉴定机构所占比重仍然较小,两项合计仅有6.28 %(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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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业务范围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最多,有1951家。其他依次为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1233家,建设工程类鉴定1047家,价格类鉴定930家,法医病理鉴定783家,法医毒物鉴定406家,法医物证鉴定325家,法医精神病鉴定312家,痕迹鉴定272家,文书鉴定245家,产品质量鉴定236家,知识产权鉴定136家,微量鉴定131家,计算机司法鉴定96家,涉农类鉴定94家,声像资料鉴定93家,环境损害鉴定89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87家,电子数据鉴定55家,文物类鉴定11家,其他类706家(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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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机构执业鉴定事项

  拥有5项以上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为397家,比去年增加17家;4项的232家;3项的464家;2项的1019家;1项的2801家,比去年减少57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 8.1 %、4.6%、9.5%、20.7%、57.1 %。三大类鉴定机构中,50.9%的机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上;其他类鉴定机构中,68.0%的机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下。

  1.5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数量

  执业司法鉴定人有20人以上的机构为581家,19~11人的994家,10~6人的1 915家,5人以下的1412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11.8%、20.3%、39.1 %、28.8 %

  2.司法鉴定人情况

  截至2014年底,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5 290人,比上年增长1.5%。

  2.1年龄结构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3085人,31~50岁的34 250人,51~60岁的12 800人,61~70岁的4270人,71岁以上的885人。其中60岁以下的占90.7%(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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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学历和职称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博士 1924人,硕士 5 428人,本科34927人,大学专科及以下13 011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的76.5 %(见图4)。具有正高职称的11 023人,副高职称的15 196人,中级职称的21 006人,初级职称的2 25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9.9%、27.5%、38.0%、4.1%。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总人数的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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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4年全年,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共计1 855 429件,比上年增长10.7 %。司法鉴定人出庭数16 301人(次),出庭率极低。

  3.1按鉴定事项分类

  按鉴定业务量多少依次为,法医临床鉴定1 027 411件,法医毒物鉴定209 367件,法医物证鉴定164 158件,痕迹鉴定69 106件,法医精神病鉴定57 513件,法医病理鉴定53 212件,文书鉴定31 953件,建设工程类鉴定21441件,价格类鉴定12 817件,司法会计鉴定9 516件,微量鉴定6 791件,涉农类鉴定1976件,声像资料类鉴定1811件,计算机鉴定1 283件,产品质量鉴定835件,电子数据鉴定682件,知识产权鉴定470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380件,环境损害类鉴定33件,另有其他鉴定184631件。

  其中,知识产权鉴定比上年减少85.5 %,产品质量类鉴定比上年减少70%,司法会计鉴定比上年减少47%。

  3.2按照委托主体分类

  公检法部门委托1 117 266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50 242件,企事业单位委托92 933件,个人委托448 914件,其他主体委托47 946件,分别占业务总数的60.2 %、8.0 %、5.0 %、24.2 %、2.6 %,公检法部门委托依然为主体,并比上年增加0.3个百分点。

  3.3按照各地完成检案数量分类

  检案数量超过10万件的省份达到7个,分别是分别是四川128079件、湖南115 287件、山东112008件、江苏109759件、湖北105 608件、福建105 375件、广东104208件。10~9万件的为浙江省.8.9~8万件的为上

  海、江西、云南3个省份,7.9,7万件的为北京、安徽、河南3个省份,6.9。6万件的为辽宁省.5.9~5万件的为河北省。4.9~4万件的为天津、新疆2个省份,3.9。3万件的为山西、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陕西6个省份,2.9~2万件的为内蒙古,1.9。1万件的为吉林、甘肃2个省份,4—7千件的为海南、青海、宁夏3个省份.西藏543件(见图5、表2)。

  司法鉴定机构所均检案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浙江省,为1 800件/家(该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机构全部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其次为福建1 121件/家,天津1 062件/家,所均业务量不足100件的为宁夏、西藏。人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132件/人。其次为福建81件/人,江苏72件/人,不到lO件的仍是青海、山西、宁夏、西藏4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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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情况

  今年将环境损害类鉴定列为一项执业类别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89家,分布在15个省(区、市),四川省数量最多,有35家。全年共完成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33件。

  5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2014年,全国参加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20 178人,参加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的为689人.分别比上年降低了46.1%和31.2%,下降幅度较大。

  5.1 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20 178人。其中继续教育培训16436人,转岗培训1118人,岗前培训2624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贵州、西藏14个省份未开展岗前培训。

  5.2司法鉴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的管理干部为689人,比上年下降31.2%。其中参加部级培训的100人,参加省级培训的564人。各省开展的培训中.培训管理干部最多的是江苏125人。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广东、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4个省份未开展省级管理干部培训。

  6.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情况

  2014年.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 619件。比上年增加12.7%。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1 402件,投诉司法鉴定人647件,共涉及司法鉴定机构756家.司法鉴定人545人。从整体上看,投诉举报量占全年业务总量的0.087%,比上年增长近0.01个百分点。

  6.1 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情况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1 402件,比上年增长14.3%。其中不予受理的453件。占32.3%: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797件。占56.8%。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158件,比上年增长5.3%,包括行政处罚67件(警告并责令改正56件,暂停执业11件),行政处理80件,行业处分11件。陕西省没有有效投诉。

  6.2 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处理情况

  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647件,比上年增长29.6%。其中不予受理的184件,占28.6%: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380件。占58.7%。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78件,比上年增长50%,包括行政处罚35件(警告并责令改正28件,暂停执业6件,撤销登记1件),行政处理42件,行业处分1件。

  以上数据显示,在经过调查处理的投诉中。给予行业处分的比例极低,分别只占6.9%和1.3%,这表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行业协会的作用仍有很大的发挥余地。

  7.数据分析

  总体上,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数量比上年有小幅增长,规模保持稳定,而全年完成鉴定业务量保持10%以上的增长率。这充分表明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把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关的要求.在规范管理和转型升级上加大力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数据也反映出一些具体的问题。

  7.1 地区分布仍然失衡

  和去年相比.各地区鉴定机构数量所占比重保持稳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全国的布局分布依然失衡。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集中在中、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西北五省的鉴定机构占全国总数的比例虽然比上年增长了0.5个百分点,但也只有8.9%,并且机构数均低于全国省均数量,有些省份的偏远地区甚至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

  7.2 司法鉴定机构结构依然失衡

  依托教育、科研部门成立的鉴定机构所占比重仍然较小,两项合计仅有6.28%:57.1%的机构执业鉴定事项为1项:全国仅有11.8%的机构达到20人以上执业鉴定人的规模.而5人以下的小型机构则占近30%。结构失衡导致鉴定机构“小、散、乱”.技术能力低下,又缺乏投入和发展潜力,影响了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大了管理难度。

  7.3 司法鉴定投诉率较低并保持稳定

  2014年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 619件.占全国鉴定业务总量的0.087%,不到千分之一.投诉率较低,并且连年保持在这个水平。其中,30%多为无效投诉。而在有效投诉中,查证属实的不到30%。尽管如此,各地普遍反映投诉工作压力较大。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为了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往往寄希望于获得有利于己的鉴定意见,当诉讼结果对己不利或者有不利倾向时,把鉴定意见作为“突破口”来寻求救济。此外,由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这种做法.目前法院运用仍然较少,导致一部分诉讼中的矛盾被转移到司法鉴定上,从而引发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另一方面,司法鉴定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的情况,个别鉴定机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执业时有发生,部分鉴定机构诚信缺失,使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和质量上不过关,从而引发投诉。

  原文作者: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党凌云,郑振玉,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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