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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拟获执法权查封排污设备

2013.10.22
     给违规企业开出了处罚单却遭遇拒签;下发了关门令小选矿却依旧生产……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常常遭遇这样的尴尬。有些地方、部门提出,目前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应当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

  本次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文/本报记者 刘一

  解读

  强化执法权或改变环保局面

  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在本次环保法修订草案中得到加强,发现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可马上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这是环保法修改的新亮点,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可以马上制止污染。

  现状:环保部门多遇执法尴尬

  “环保局的执法权是什么?”在网上有网友吐槽称,因家隔壁的无照经营家具厂,噪音、油漆污染严重,自己投诉到环保局,环保局来查并责令整改,但家具厂照做不改。查了不管用,这样的执法尴尬,环保部门在现实中多有遇到,还有不少企业环保部门来查,就把排污停掉,环保部门走了,又马上偷偷排污。

  在今年9月一次媒体座谈会上,北京市环保局的官员曾透露,因为环保局本身的执法权限有限,为减少污染,他不得不加大监察执法频率,“我经常去查他,他就会收敛一点,这样我们的工作才有点效果。”

  为制止排污,各地环保部门纷纷加大罚款力度。早在今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环保部门曾开出121.5万元的环境违法罚单,是该市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以来最大的一笔罚单,此前罚单从未超过20万元。但该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叶学平认为,“最大一笔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相反,它会使企业看到环保的软肋。”

  困境:行政处罚执法效果有限

  目前,环保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依据该办法,环保部门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及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另外,可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行政拘留。

  不过,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中的“查处分离”原则,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环保部门能够采取的措施十分有限。像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就由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则移交公安机关。

  王灿发介绍,因为是行政处罚,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期间,个人或企业的排污行为仍在继续,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让他们停止。另外,行政复议的时间往往较长,企业在此期间排污造成的环境危害没有办法避免。

  预测:新规或将改变环保局面

  本次环保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王灿发认为,赋予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扣押违法单位的排污设施、设备这是第一次。此前在他参与起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也有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设备的权力,但是只针对某一类污染物。

  “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污设备,这能够马上制止污染。”王灿发表示,这样一来,行政复议期间,企业违法排污不停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查封设备后,排污马上就停掉了,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在此期间,它不能再像以前一样继续排污。”

  另外,王灿发提到,之前,地方政府要上马污染建设项目,环保局往往没有办法,这次修订的环保法,将地方环境质量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指标,能够有效遏制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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