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一个多月来,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依循《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责笃行,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成效初显。

  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尝言: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循”既言遵守,更强调执行。公民或企业敬畏法律、自觉守法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发挥作用的两大要素。但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和根本。这是因为,公民或企业对法律的敬畏和守法意识的形成,除来自法律的明示作用(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等等),更要靠执行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来实现。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

  法律界常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正是这个意思。《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其首发性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必会伴随一些同样具有特殊性的新问题,这就更要注重执行。正是对执行环节可能出现问题有了预判,该法特别注重了“可操作性”,使条款细则尽可能地详尽。自2012年8月进入立法程序以后,该法经过了三次审议,条款数量从一审稿的65条增加到二审稿的72条,再增加到三审稿的101条,法律条款数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所增条款多为可操作性强的内容。这也成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一大亮点。立法过程中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更有助于防止和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