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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拟制定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的标示规定

2013.5.31

  2013年5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0574号公告,预告"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9日。

  2006年12月15日"行政院卫生署"以卫署食字第0950409027号公告要求市售包装果汁及蔬菜汁饮料应依标准CNS 2377"水果及蔬菜汁饮料"规定,显着标示原汁含有率,为加强管理市售宣称含果蔬汁的包装饮料,故制定"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其重点如下:

  1. 法源依据。(草案第一点)

  2. 规范适用范围。(草案第二点)

  3. 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三点)

  4. 添加未达10%果蔬原汁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四点)

  5. 未添加果蔬原汁,由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风味的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第五点)

  6. 综合果蔬汁饮料品名涉及果蔬名称者的标示规定。(草案第六点)

  7. 标示字体的颜色、大小规范。(草案第七点)

  8. 本规定实施日期。(草案第八点)

  该规定草案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订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的包装饮料。

  三、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装饮料,应依标准CNS 2377「水果及蔬菜汁饮料(已包装)」的规定,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原汁含有率。

  四、添加果蔬汁含量未达10%的包装饮料,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或直接标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添加果蔬汁,但提供果蔬风味的市售包装饮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者,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且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产品品名虽未含果蔬名称;但其外包装标明果蔬图示(样)或果蔬名称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六、综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总含量10%以上)品名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一种或数种果蔬名称作为品名的部分者,其品名宣称的果蔬汁合计含量应占总果蔬汁比率50%以上,品名中含两种以上果蔬名称者,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

  (二)如品名未揭露添加的所有果蔬原料,应于品名标示「综合」字样。

  (三)品名未涉果蔬名称者,可免标示「综合」字样。

  七、本规定所定「原汁含有率」、「无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字体大小应依标准CNS 2377原汁含有率标示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以制造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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