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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

2011.2.24

  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我部2010年已对浙江、江苏、广东、北京、四川等五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进行了评估试点,下一步将全面展开评估。现将《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做好自查和准备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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