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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进一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2017.3.28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绵阳市环保局于2016年4月下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绵环发〔2016〕62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服务,同时监管和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市场的良性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和转变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强化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有序开放监测范围

  (一)开放范围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业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危、涉重行业除外)、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调试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监测、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状况监测、非(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年度信息核查监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环境监测活动。

  (二)暂不开放范围

  涉危、涉重行业的工业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及中央、省、市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流域生态补偿监测、小流域整治考核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总量核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三、加强对社会机构的管理

  (一)建立社会检测机构信息平台

  绵阳市环保局将对取得计量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并同时在我局进行了资料申报的单位,在绵阳市环保局官网进行公开,便于社会及个人进行查阅。所公开的社会检测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开展信用评价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掌握其业务范畴、人员岗位和遵守行业法律法规状况,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实时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当地监测活动的行业和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核查、报告核查、密码样考核、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在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通报。

  (四)处罚及退出机制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不符合监测规范、检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2.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3.检测活动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4.检测活动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检测人员违反《中环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

  6.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7.其他影响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如果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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