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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环保专项资金退出制度

2013.11.18

  河北省环保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对于随意修改项目、调整建设规划、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终止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

  近年来,河北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但在项目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等,影响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此,河北省环保厅要求各地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建立并完善环保专项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台账管理,严格追踪检查。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县级财政、环保部门提交资金项目验收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由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委托市级财政、环保部门验收。验收要材料、现场双审查。

  河北省环保厅提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杜绝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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