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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

2014.9.11

  近日,湖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明确,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是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四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同时,要求,省、市、县三级将层层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食品药品监管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咨询制度;对重大挂牌案件要实行联合督办,对涉及食品药品“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实行相互移送,处理结果互相通报,真正做到行刑无缝对接,信息无限共享。

  《意见》统一了认定标准,明确只要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不须检验、鉴定,即可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有省、市、县任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认定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即可认定已销售食品药品涉案金额。《意见》还统一了检验鉴定和物证处置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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