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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镉污染反复侵害为何成为可能

2014.9.28

  据广西环保部门近日通报,2014年7月15日、30日,河池市环保监测站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尾矿库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两次均发现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环保局已立案查处。根据8月14日至8月17日连续4天不定时的监测数据,拉么矿外排废水各污染因子已达到排放标准。

  又一起以无辜百姓生命健康为代价攫取经济利益的恶行已经发生。我们注意到,此事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这个金河矿业公司不是初犯,而且是发生于2012年初的龙江镉污染事件的元凶,二是此次事故通报再次侵犯公众知情权,7月中旬发生事故,两个多月之后才通报。

  因发生于2012年初的那次事故,肇事者广西金河矿业公司和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分别被判刑,另有一干负有具体责任的行政官员受到刑事以及行政处罚。河池市长何辛幸在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鞠躬道歉,坦承,“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们发展经济的思路和方式落后,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我们为此感到十分愧疚和深深自责”。而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绝对不能让人民群众喝上一滴污染物超标的水,这是一条红线,也是一条底线,要死守。同时要求,对于一些“三卫”处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要坚决整改;对于一些“三无”企业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我们还记得,2012年初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出来后,当时即有媒体提出质疑。事故处理结论可以简单表述为:1.两个企业建立渣场或生产活动都是非法的;2.两个企业偷排污水,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可是,作为被重点监控的重金属企业如此肆无忌惮地违规违法生产,平时的管理和监察是如何进行的呢?

  与此相关的道理如此简单,无外乎地方政府必须对此现象有足够的重视,要把群众的切身利益置于一切行政作为之首,要加大监管力度,要严格执法,而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等等。每次这样说起,我们都可以振振有词,掷地有声。可是当事故或灾难一再发生,此刻又发生,我们止不住非常无助地有此一问,说得好好的这件事,真的做不到吗?

  为其私利而不择手段,造成严重后果,于是有关部门出面,予以惩处;复为其私利而不择手段,有关部门又出面,再次予以惩处。如是者三。如何终止这一令人无比痛心的轮回,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解决方案应该在认真思考之后顺理成章地做出。而现在我们想认真思考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些不良企业对无辜百姓屡禁不止的侵害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地方监管以及法律真的如此不值得信赖?这是我们在庄重地呼吁追责的同时,所感受到的深刻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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