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代替 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
射防护标准》、GBZ 175—2006《γ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7—2015、GBZ 132—2008
和GBZ 175—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见第 5 章,GBZ 117—2015 的 3.1.1、3.1.2、3.1.3、3.1.4,
GBZ 132—2008 版的 4.1~4.8);
b) 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见第 4 章);
c) 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见附录 A,GBZ 132—2008 的附录 C);
d) 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见表 1、表 2、6.1.3、6.1.4、
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
7.3.6、7.5.5、8.2.2 c));
e) 删除了γ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的内容(见 GBZ 132—2008 的 11.2);
f) 删除了管道爬行探伤装置、γ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见 GBZ 132—2008 的附录 A、附录 B )。
标准下载:e7ce5936123e4705849994041f4afdf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