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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2016.2.17

   湖北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

  《意见》明确,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础上,将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向所有合格市场主体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允许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意见》强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遵守从业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湖北省质监局将加强对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会同湖北省环保厅等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应严格审查把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对排污单位委托的自行监测行为及其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追究方面,《意见》规定,对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无检验检测资质、超范围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欺诈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注销其资质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资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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