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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先厘清责任再谈感恩

2010.5.04
  去年9月,在注射四川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穿琥宁”后,河南省焦作市的5岁女童郑子琪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并不幸夭折。事发次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注射用穿琥宁“热源”检查不符合规定。但此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也对同批次注射用“穿琥宁”进行了全检,结果却是符合规定。成都通德承认,焦作市共有8人使用过“穿琥宁”,其中6人出现了不良反应,但厂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加上诊断、用药、施救等环节可能存在的过错导致的,甚至患者家长在送患者就医的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延误治疗,也值得深究。药方代表对郑子琪的父母说:“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你们几万元钱,这钱不是我们应该给你的,你们应该感恩于我!”(《中国质量万里行》5月4日)

  年仅5岁的“花朵”,突然失去了生命,这已经够不幸的了。而痛失爱女的父母还要感恩于产品引发惨剧而后给予补偿的厂家,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不过,冷静地想一想:如果那些药品确实是合格的,那么药厂就没有什么责任,也就不应该赔偿夭折女童的父母;如果药厂确实是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补偿,那就是在尽责任之外的义务,要求夭折女童的父母表示一点“感恩”也不算过分。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琪琪注射的“穿琥宁”到底合不合格,到底是不是“劣药”?

  两次检测,两种结论。认定“不合格”的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是“受害方”受托的,而认定“合格”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是“肇事方”委托的。很显然,先后两次检验都摆脱不了“地方保护主义”及倾向于委托人的嫌疑,两种检验的结果都缺乏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当然应该由上级或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在去年发生在海口的“砒霜门”事件中,当海南和浙江双方对“农夫山泉”的质量检测截然相反时,就是由国家级权威机构一锤定音的。可奇怪的是,文章开头引述的事件已经发生半年有余,国家的食品药品管理及检验机构却一直没有介入。

  就在事故发生前不久的去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了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通报提醒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警惕“穿琥宁”和“炎琥宁”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特别要关注儿童用药的风险,保证用药安全。这说明国家药监局对“穿琥宁”的临床风险早有察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成都通德在推卸自身责任的同时也承认了“8人使用6人出现不良反应”的事实――不良反应的几率如此之高,药品的质量能没有一点问题吗?如果这样的药品仍然是“合格”的,那是不是“标准”本身有问题?

  已经发生的惨剧无法挽回,但可以避免类似惨剧的再次发生。而避免重蹈覆辙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找到事故的根源并对症下药。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国家有关部门都必须介入此事并给出结论―等“责任”厘清了,该不该“感恩”也就不是问题了。(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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