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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污染获胜诉

2011.1.04
  这是一起引人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

  先看原、被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携手贵州省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状告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了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的重要支流――乌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害等。这是贵州本土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再看审理者: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近两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清镇市环保法庭就占了3件。此案是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四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12月30日,清镇市环保法庭在贵阳市乌当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环保法庭经审理,依法当庭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本案产生的分析检测费用、诉讼费等。

  关注此案已久的《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清镇环保法庭在审理这一案件时,集中运用了近3年环保审判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的方法,令当地法律界人士颇为称道。

  受案同时保全固定证据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点,环保法庭率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运用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来固定污染证据。

  2010年11月19日法庭立案,当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诉前自行拍摄的被告排污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向环保法庭申请对被告排污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环保法庭受理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由于被告采取的是白天将污水储存,夜间至凌晨偷排的方式,环保法庭有关人员凌晨5时就到达被告排污现场附近,等到自然光源足以录像取证之后,于6时许开始拍照、取样工作,固定了被告偷排证据。

  率先采用先予执行措施

  此案是水污染侵权纠纷,由于被告一直在生产,其生产废水不可避免地持续排放,会一直对南明河造成污染。因此,两原告向环保法庭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

  环境污染案件是否可以先予执行呢?环保法庭认为,第一,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类,显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二,排污行为对人们生产、生活必然会产生影响,因此,停止排污行为,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指的“紧急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责令排污企业停止排污,消除对环境的影响。所以,环保法庭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及时有效地减少了其对环境的危害。

  环保基金资助为原告减负

  据了解,清镇环保法庭早已和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达成共识,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设计评估、鉴定、检测分析等费用支出问题上,基金会将予以支持。

  本案就是这一措施在诉讼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原告向“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提出了申请,环保法庭经审核后同意,“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支付了鉴定费用。这是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案例。

  审理过程中采用专家证言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污,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而存在的现实问题是,只要被告生产,就必然会产生污水,而被告根本没有净化、处理污水设施,如何实现停止排污?为此,环保法庭充分利用已经成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作用,召开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就被告停止排污的行为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被告厂内只有污水储存、沉淀池,没有全程对污水进行处理,很难实现零排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停止排污,但这一诉讼请求只有通过关停才能彻底实现。故本案今后执行就转化为对被告生产线进行关停。这一专家证言转化为法庭证据采用,将成为法庭执行的重要依据。

  环保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

  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环保案件的审理,是环保法庭的独创做法。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是环保高级工程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一位是贵州省“两湖办”工作人员、博士。两位专家担任陪审员,不仅使环保审判更加专业,也使得环保审判更加公开,也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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