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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15.4.08

  记者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所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部分县(市、区)在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学校大宗食品配送单位和农村家宴等领域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

   杭州市富阳区,作为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与该地餐饮协会相互协作在餐饮协会会员单位中试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13年年底,已有48家餐饮单位与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嘉兴市海盐县通过前期认真调研,于2014年年初在农村集体聚餐环节试点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乡村厨师意外伤害保险”两个险种。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保险保费为10元/桌,政府补贴5元。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在大中小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重点领域先行试点,鼓励投保。

   其中,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投保单位范围、损害赔偿标准等要求,联合保险机构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产品,设置科学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

   对地方政府而言,要积极施用行政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投保,提高参保意识。

   此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引导保险机构建立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理赔服务,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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