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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税规定

2011.2.23
  我国拟立法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税规定避免“用钱换排污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赋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其他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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