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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环境保护限批管理办法 八种情形实施区域限批

2016.1.28

   安徽省环保厅日前出台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环保厅可以实施区域限批:一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二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期不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三是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行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区域;四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致使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区域;五是挂牌督办后,环境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区域;六是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违法问题未解决的区域;七是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或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八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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