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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耿善:我国洗涤剂禁磷亟须国家立法

2007.12.23
今年夏天的太湖蓝藻暴发世所瞩目,这次水污染事件是我国水域富营养化防治的一面镜子,它说明从根本上做好我国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防治蓝藻、赤潮的重中之重,洗涤剂禁磷是针对性强、效果好、经济和容易实行的措施。发达国家在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时都把洗涤剂禁磷放在第一位,美、加、日、韩和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了全国全面禁磷。
 
能对水域富营养化起作用的磷是能被藻类等生物吸收利用的有效磷,含磷洗涤剂中的三聚磷酸钠(stpp)则是在水中稳定性好的有效磷,它对水体富营养化有效磷的贡献率达到50%~60%以上。
 
我国人口众多、水系丰富、海岸线长,五大湖等主要湖泊都是吞吐外流型、流域性湖泊,是上游江河的汇水区和下游河系的出水区。湖体磷来源除周边沿湖区外,主要来自流域上游入湖水系(包括地下水)。巨大的洗涤剂用量导致水域富营养问题突出。但自我国提出禁磷10年多来,至今仍处于允许低磷的限磷阶段,限磷面积不到国土的1/10,低磷洗衣粉占洗涤剂总量的比例更小。
 
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颁布的“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是指:所有民用、工业和各类专用含磷洗涤用品。但相关行业只对民用洗涤用品中的织物洗涤剂进行限磷,很大地减降了禁磷力度,延误了太湖等磷负荷的削减。在这种情况下,由地方政府禁磷推动富营养化防治的作用是不大的。而且,在本国禁磷后把有磷产品投入中国市场的一些跨国企业也不希望中国禁磷。
 
此外,我国现在江、河、湖、海、库和地下水中的含磷量很大部分已经很高,但一些部门常常只用主要水质指标来说明水域水质状况,而掩盖了环境整治最值得注意的超标项目。如有的水库库区以Ⅲ类水为主,但总氮、总磷实为Ⅴ类,粪大肠菌群为劣Ⅴ类。由于禁磷不力,磷(尤其是有效磷)排放总量和浓度不断逐年增加积聚,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藻类暴发等富营养化问题解决起来将更加困难。
 
由国家立法发布洗涤用品,全国严格禁磷,是我国水域富营养化防治的紧迫任务。从国外的经验看,“禁磷令”除少部分由地方政府发布外,大都以国家名义发布,比如新世纪以来重新发布禁令的法国、瑞典、捷克等都是如此。
 
实现我国全面禁磷应该扩大禁磷的范围和进行严格禁磷,首先对沿海省市、五大湖、七大水系流域范围所属地区实施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各种含磷洗涤剂,再进一步实施全国禁磷。需要强调的是,严格禁磷应是依法对所有能排放三聚磷酸钠(STPP)的洗涤用品,包括织物洗涤用品,餐具洗涤剂,厨、卫、厕洗涤用品,能排放STPP的化妆品、工业洗涤剂、各种专业洗涤用品(如医疗卫生、船舶、除垢剂等)和含磷辅料产品等实现全面禁磷,而不是只对织物洗涤用品限磷。
 
(作者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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