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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标签新规发布

2017.6.06

  5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则》),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原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其中,产品信息新增了“注册号”的内容(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使用信息中明确指出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在标签的形式要求方面,该指导原则明确了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和注册号,此外还可标注已注册商标,并对主要展示版面的字体颜色、字体面积、字号、标注位置等标注细节提出了要求。

  须特别注意的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同时,原料来源的标识中,禁止使用诸如“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信息模糊的表述。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企业,应及时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标签的规范要求,提前做好产品配方的注册工作。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且应与注册时提交的标签样稿一致,以免造成退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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