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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垂改正式启动:监察、监测等有大变化!已挂牌!

2018.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生态优势,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今年6月底前,将按照新体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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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

  1月5日,江西省环保厅召开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这标志着江西省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全面启动。

  江西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小平表示:“实行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对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忠诚履职,以担当实干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环保垂改,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坚强体制保障,使江西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有更多获得感,努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破解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的弊端

  据了解,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2016年9月,中央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江西省高度重视环保体制改革,先后组织7个调研组赴11个设区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纪检等专题座谈会54次,对全省环保系统的人、财、物进行摸底调查。在领会中央精神、借鉴试点省市经验、听取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层层报送审核,江西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方案》,并报经环保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方案》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省委、省政府制定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涉及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厘清省市县环保部门职责。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对跨设区市环境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设区市环保局正副局长由省厅提名

  《方案》对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请设区市人大任免;设区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保厅党组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设区市环保局处级非领导干部由省环保厅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设区市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由设区市环保局任免,其中领导班子任免和考核要听取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主要领导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意。

  市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监测职能上收由省厅统一行使

  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通过向跨区域派驻的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对省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环境监察情况采取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措施。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省环保厅内设机构管理,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日常事务。

  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将市县环保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将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保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设区市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设区市环保局意见;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县(市、区)环境执法机构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新机制

  《方案》明确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推进赣江流域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环保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江西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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