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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公布 京津为沪皖20倍

2013.1.14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相差较大,北京和天津最高,其中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最低的上海、安徽、西藏等省份的20倍。

  《通知》表示,目前我国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通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根据《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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