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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启幕 税率幅度为2%-10%

2014.12.02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今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涉煤收费全面停止征收或取消,以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份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此外,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据悉,随着从价计征改革的启动,煤炭资源税征管方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改革后,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折扣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或由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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