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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从6月1日将正式施行

2010.5.28

  2010年6月1日起,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将正式施行。

  转基因食品须标中文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起效。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如果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规定将受到处罚。

  据悉,新规要求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加上了需标注联系方式一项。食品标识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方式。婴幼儿食品方面,在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的同时,特意增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的规定。此外,新规定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

  食品添加剂应有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食品添加剂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此外,规定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要求成分全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复原乳须在醒目位置标注

  66项卫生部已经颁布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于6月1日起陆续实施。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标准体系。

  在66项新国标中,有关婴幼儿食品的达29项,对婴儿配方食品、婴儿辅助食品的原料、安全标准以及婴儿食品和乳品中各项营养素的测定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此外,严格规范婴儿食品标签,不允许使用“母乳化”、“人乳化”等字样。同时对成人乳制品也加强了规范。要求使用乳粉生产的发酵乳,必须在醒目位置明显标注“复原乳”、“复原奶”等字样,而对于炼乳等产品,还要求明确标注“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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