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虐猫事件”、“虐熊事件”、“盗狗事件”等一系列虐待和残杀动物事件的不断发生,有关动物福利立法,亦即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热议的反虐待动物法的话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目前,国人在这一问题上逐渐形成了“立法必要说”及“立法不应当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由于议者所处的立场以及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我们很难说其中哪一方的观点能占据压倒性的优势,但就笔者自身而言,却更支持为反虐待动物问题立法。因为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讲,为反虐待动物立法以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保护动物的浅层次问题,而有其更为深层次的内涵,即:这样一部法实际上所保护的是人类自身的道德文明。

  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道德文明从来都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的立法实际上就是其自身道德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结果。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少量践踏人类道德文明的恶法,如希特勒政府颁布的以种族清洗为目的的优生法,但这些立法作为人类立法的例外只是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些很少见的极端。就总体而言,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人类自身道德文明发展的历史。法律将人类自身伦理道德中最为低线的规范抽取出来,将其升格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其借助于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而得以推行。就此而言,法律所保护的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人类伦理与道德,它是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对人类自身道德文明成果的一种确认、维护与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