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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简化优化科研仪器采购流程 招标限额提高至200万元

2018.2.09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通过提高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鼓励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等举措,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近年来,国家不断重视高校科研自主创新能力,为响应国家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我们在征集本省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现状制定了《通知》,力求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范围,《通知》明确,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进行查询。第一期清单品目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保持一致,包括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医疗设备三大类共164项。

  在简化政府采购管理方面,该省设置了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开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通过该专区实行网上办理。关于采购预算调整,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编制预算时须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项下的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调整预算内类别、品目、细项金额等要素的,可直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中的“预算管理”模块进行调整。

  《通知》将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至200万元,进一步放开自行招标范围,鼓励自主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凡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的,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通知》还优化了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环节,明确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符合法定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失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优先办理。

  《通知》鼓励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并作出详细分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自主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除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外,同一品目(品目编码最末级)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自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通知》进一步放开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科研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可不再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也无需再送财政部门备案;不属于该清单内的,则应由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此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代理机构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通知》还要求各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内控管理,省级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应将科研设备采购纳入内部审计重点,依法依规处理质疑和举报。财政部门应将高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纳入信息公开检查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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