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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2013.3.11

  环境保护要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谁环保谁获益”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实行严格监管与激励措施并举,提高污染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效益。

  国研中心代表委员访谈录

  近期,频繁的“相逢不相识”的雾霾扬沙天气,让环保问题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在海南代表团的驻地,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就此话题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

  “我国环境治理措施主要靠关停并转和处罚等行政性手段。现行《环境保护法》重点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标准、管理责任分工、监督和处罚等措施,较少激励节能环保的经济政策。加上环境监督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一些地区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放松了对环境的监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此,仅靠行政命令、检查和处罚难以达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目标。 ”吕薇表示,环境保护既需要举大棒,也要给胡萝卜。要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谁环保谁获益”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实行严格监管与激励措施并举,提高污染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效益。

  除了强化监管以外,吕薇认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是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环保。

  “目前,我国一些现行政策与节能减排的目标不一致,政策不配套。特别是我们搞循环经济,不能要求企业去赔本发展。比方说我们要鼓励可再生能源上网,但是网络不配套,好多“最后一公里”的线都拉不上去,这就很难去发挥它的作用。

  再比方说,我们现在的市场准入是按照规模去控制的,但有一些循环利用没有那么大的规模。我们曾去过一个糖厂,这个糖厂很大,用糖渣来做水泥,它只能做二十万吨的水泥,但国家要求的规模是六十万吨。所以它虽然用循环经济的方式做了水泥,最后也没有“出生证”。吕薇告诉记者,针对她在调查中发现的这些问题,她后来又专门去环保部做了一次调研,就是为了在今年两会上提这个建议。

  虽然有现行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不一致的现实,但吕薇在调研中也发现了好的经验。她说,我国的火电厂脱硫和脱硝政策就是利用经济政策鼓励节能减排的成功案例。最初,国家要求燃煤电厂进行脱硫,有些电站企业安装了脱硫装置,但因增加了发电成本,大部分企业平时不启用脱硫设备。为了调动企业安装和启用脱硫设施的积极性,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标杆电价政策,规定脱硫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度电增加 0.015元。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在完善脱硫加价的基础上,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已投运脱硫机组7.1亿千瓦,约占全国火电机组装机容量的87%,全国电力二氧化硫排放下降10%。

  “最近我国对硫的减排做得很好,在世界上都是一个很好的经验。但同时要加强监管,如果你拿了这个价钱而不真正去脱硫,把它变成自己的利润了,环保和执法部门都会对此严加监控。拿了电价又不脱硫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甚至有的是要判刑的。所以,环境保护一定是大棒加胡萝卜才行。 ”吕薇说。

  对于引导和激励环境保护的具体价格、税收手段,吕薇建议,一是提高排污费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污染成本;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环境保护的垂直监督,同时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三是利用价格工具实现用户分担环保成本,如利用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让用户负担一部分减排的费用;四是鼓励使用节能减排产品,对使用具有环保效益的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开拓节能减排产品的市场。如国际上普遍对使用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五是政府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的支持,特别是加大对其技术设备研制的研发投入,通过标准推广技术等;六是发挥大企业在处理城市废水和垃圾中的作用。如有些中小城市地方政府用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购买企业的环保服务,还有利用水泥厂的高温水泥窑处理城市垃圾、用纺织印染企业的水处理设施处理城市污水等,既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政府的投资,一举两得。

  “目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没有制定经济政策的职能,相关经济和产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制定鼓励政策。 ”吕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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