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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扬尘防治立新规 防尘不到位停工整顿

2014.8.07

  山东省泰安市近日以政府令形式正式出台《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将建设工程施工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全部列入扬尘污染范围。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办法》要求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来源。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需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住建、交通、水利、人防、城市管理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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