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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科技成果转化"西南交大试验"

2016.5.11

  今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印发了《西南交通大学ZL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在我国首次明确了职务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这项被称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所有权改革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认的“三权改革”有何不同?西南交通大学为何要率先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验?日前,科技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让职务发明人拥有成果“所有权”

  “西南交大九条”规定:为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以下统称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ZL和ZL申请,学校通过ZL权人和ZL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ZL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ZL权的归属和申请ZL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ZL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书记王顺洪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绿色、和谐、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居于首位。作为创新源头的高校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我校在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了五年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取得了很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去年10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后,我校充分利用该法赋予高校的完全成果处置权落实奖励权,出台了‘西南交大九条’,通过将奖励权前置简化为知识产权奖励,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

  据悉,上述改革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在3天内就得到了体现:1月19日“西南交大九条”出台,1月22日就有“中低速磁悬浮二代技术”成果的4项核心发明ZL、“可降解生物材料”成果的4项核心发明ZL办理了知识产权的校内分割手续,目前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ZL权人变更事项。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依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借鉴美国《拜杜法案》并经过实践所形成的一种制度创新,其核心内容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学校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徐飞教授认为,这是解决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三张皮”问题的一剂良药。“创造性劳动不同于一般性劳动,其价值很难通过工资和奖金对价,应该赋予创造性劳动者以知识产权,通过市场检验并实现其价值。这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

  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岗村”

  西南交大土木学院杨其新教授团队“隧道及地下工程喷膜防水材料”项目,从2004年起申请了6项发明ZL,到2010年还未实现转化。这并非一个无人问津的“纸面成果”,作为相关行业企业,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非常希望西南交通大学将该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该公司,但由于职务发明ZL权的奖励审批手续复杂,一直未能如愿。

  2010年,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将该项目作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的第一个案例,成功地将由西南交大所有的ZL变更为该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共同所有,然后经第三方评估作价500万元入股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公司,杨其新教授团队持有其中的300万元股份。该成果在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有限材料公司内又经过3年多的产品化研发,终于在2014年完成了产品化,现已取得30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

  西南交大材料学院黄楠教授团队研发的“新型心血管支架”系列职务发明ZL由西南交通大学持有,由20多项发明ZL组成。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该项目产业化的牵头方,在2012年与学校签订ZL转让协议,将学校所有的职务发明ZL权转到国家大学科技园名下。由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ZL权人变更申请文件,实现了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共同持有ZL权, 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该系列ZL作价1500万元,团队组建的公司持有750万元股权,促进了该成果的转化。

  “可以说,是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最终推动了上述成果转化。”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设计者、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介绍说,“混合所有制彻底改变了过去‘教授拿不走股权,学校干不成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业’的三输局面。通过对混合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2015年西南交大已有4个教授团队与科技园、投资方成立了科技型创业公司并进入孵化阶段。‘西南交大九条’印发后,又有4个教授团队的职务科技成果正在进行分割确权、评估作价入股,准备与科技园、投资方成立科技型创业公司,其中包括中低速磁悬浮二代技术、同相供电技术、气体保护焊机、可降解生物材料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职务科技成果。而在此前的2003年至2009年,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只有一项职务科技成果得到转化。”

  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正名

  为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康凯宁提出四个观点,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正名。

  第一个观点是“孤儿、弃儿论”:没有发明人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价值低、寿命短。

  职务科技成果是由高校提供技术条件、国家投入研究经费、发明人投入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由于绝大多数成果尚未转化,国家无法支付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即使高校根据科研工作量发放了科研奖金,其数额也无法对价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职务科技成果实际上具有共同所有属性:高校和国家是“爹”,发明人是“娘”。但现有体制割裂了发明人与成果之间的“母子”关系,造成了成果“有爹没娘”的事实。没有所有权,发明人就无权决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职务科技成果就成了“孤儿”。有研究表明:全国高校职务发明平均寿命只有3年多,这是因为许多学校只交前三年的ZL维持费,3年后职务科技成果就成了“弃儿”。

  黑龙江大学付宏刚、马海群教授在《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析》一文中研究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发明ZL申请量前20位的高校ZL平均年龄只有4.9年。中国高校ZL授权量占全国10%以上,但平均寿命只有3年多,几乎没有经济效益。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国家在许多高校建立了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但在现行的成果归属体制下,发明人不愿做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郎”,而作为“伴郎”的这些转化、转移中介机构即使再努力也办不成“婚礼”。这些数据和事实充分说明:有“妈”的职务科技成果才是个宝,没“妈”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棵草。

  第二个观点是“童话论”:将高校这类非营利事业法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是一个童话。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高校拨入科技经费1170亿元,ZL许可及转让收入仅4.34亿元,扣除委托研发经费390亿元,占比0.55%。这就是以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转化率。科技成果转化“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是各高校的普遍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不是高校第一要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与否,对高校压力不大,动力更小,因此高校官方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雷声大,雨点小。教授个人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却有声有色,因担心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这几乎是必然的),不声张、不申请ZL也不敢做大,教授几乎成了“地下工作者”。与技术进步的主体不是高校而是企业的道理一样,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也不可能是高校这类非营利事业法人,只可能是发明人。因此必须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使发明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个观点是“资源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是资源不是资产。

  由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术性、阶段性、试验性所具有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非产品属性,使其难于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因此不具有明显价值属性;同时由于无法定价,高校资产负债表中也并不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资产列入,这说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是一种资源而不是资产。即使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也不能说明其有多少资产属性,因其作价中隐含了发明人的“能力干股”或者说“身股”。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只有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进行“勘探”,当确认具有“开采”价值后再引入产业资本“开采”,资源才会变成资产从而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成果只有转化了才是资产,没有转化的成果不是资产。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必然导致职务科技成果的“圣女”化,“圣女”化必然导致“剩女”,因此应该在观念上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去“资产化” 。

  最后一个观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好。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既有“爹”又有“娘”,让“娘”既能充分利用“爹”的条件,又能积极主动地以主体地位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没有发明人的个人利益就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国家科研投入和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径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转化了,国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税收、就业机会,国有股权及其分红,产业结构向高端的调整随之而来。

  其实,地方政府层面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早已有深度的探讨和大胆的呼吁。《求是》杂志2014年第7期发表了时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唐良智的文章《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创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思考与实践》。文中提出了“谁完成、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高校与科研人员产权关系的观点,并提出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项目承包责任制”、开展向职务发明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的建议,引起了较大反响。2014年8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十条”,其中第二条明确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享有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

  创新驱动发展,谁来驱动创新?

  西南交通大学进行的所有权改革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认的“三权改革”有何关系?王顺洪书记回答说:“没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奖励权的完全下放,就没有‘西南交大九条’,因此,‘三权改革’是交大所有权改革的基础,交大所有权改革全面覆盖了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更彻底的‘三权改革’,实现了‘三权改一权,一权代三权’。”

  奖励职务发明人知识产权和奖励股权有区别吗?徐飞说:“奖励知识产权相当于给了大产权,奖励股权相当于给了小产权。许多高校将奖励比例提高到80%甚至90%,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也没有多少效果,这说明已经出现了奖励比例的边际效应。西南交大的所有权改革通过奖励70%的知识产权给职务发明人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向发明人的实际让渡,使发明人成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千激励,万激励,不如产权激励。”

  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朱健梅教授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备受关注,而被广泛忽略的另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可转化科技成果供给严重不足。在发明人没有知识产权预期的制度之下,高校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申请的,缺少转化价值。‘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培育成果的可转化属性,从而可以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的结构,并挤出大量ZL泡沫。前期奖励知识产权与后期奖励股权,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大不一样。‘孩子’送得越早,得到的‘培养教育’越多,‘孩子’成才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朱健梅说的“孩子”是职务科技成果。“一项科研成果要实现转化应用,需要完成从样品到产品的转变,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投入比可能是1∶100,仅靠科研团队或者学校的力量难以实现,这时候就需要引入社会资金,但高校科研成果不清晰的产权让很多投资人和企业望而却步,科研成果也就只能躺在实验室。”作为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的直接参与人,我国生物材料领军人物之一的西南交大教授黄楠这样说:“正是因为学校对我们作为发明人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分割确权,才使投资人放心大胆地与我们合作成立了成都拜尔麦迪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推进我们的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化。”黄楠认为,要形成创新创业的春天,迫切需要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这就像30多年前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先驱者所做的那样。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苟正礼曾在西南交大校地合作研讨会上提出“创新之问”:创新驱动发展,谁来驱动创新?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康凯宁的脑海中,现在他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五年的实践与思考给出了一个答案:创新驱动发展,产权驱动创新。

  2015年10月8日,在四川省委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座谈会上,徐飞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向四川省委建议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纳入四川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中,通过“产权驱动创新”路径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与四川省委以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的想法不谋而合,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已被写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文件中,“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将逐步从西南交大扩大到四川全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有望从西南交大测试版升级为四川试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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