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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发布

2013.4.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及相关要求,明确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程序。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汽车行业研究制定了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提出了“车型燃料消耗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全新评价体系,在确保汽车节能总体目标的同时,给予企业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推动汽车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促进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这一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对企业产品类型、数量进行准确的统计、计算、管理及有与之配套管理政策的基础上。

  《办法》以企业作为核算主体,根据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对应的产量(不含出口量)、进口量设定企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同时,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为优化我国汽车产品能源消耗和供应结构,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施优惠、鼓励措施。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对我国汽车产业燃油经济性改善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自2001年开始,我国正式启动了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一系列汽车节能领域的重要标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乘用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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