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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积极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工作

2013.7.09

  记者8日从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进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法律实施1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环保部对我国现有的46台核电机组、近6万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从严开展安全审评、监督检查,从严执法。”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说。

  近年来,我国核电厂运行保持安全状态,从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相关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截至去年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共有747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基本覆盖全国重要环境敏感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开创了我国依法治核的新起点。但目前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仅有这一部法律,有关规范原子能利用行为和核安全行为的法律仍处于空白。

  “我国核能和核技术近年来高速发展,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比如,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原子能和核安全法,尽早完成针对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高放废物处置场选址的相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说。

  核设施和高放射性废物具有潜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的特点,公众关注度高。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的议案,要求加快完善核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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