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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地PVC继续被征反倾销税

2014.9.30

  昨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以上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由来已久。公告显示,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就已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而在2008年征税期限届满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09年根据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同样为5年。在征税期限再次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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