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动物用药品使用准则》
10月1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72565号令,修订《动物用药品使用准则》第4条条文的附件二,具体修订后内容为:第4条动物用药品添加于饲料中供给家畜禽作为促进生长、改善饲料利用效率及预防控制疾病的制剂,属非处方药品,但其品目、规格、使用对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药期及使用上应注意事项等,应符合附件二含药物饲料添加物使用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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