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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霾产品缺标准 治污机制需完善

2013.12.13

  随着防霾产品一路走红,防霾产品的“特效”究竟有多神奇?如何理性地看待防霾产品?本周多家媒体对此予以关注。让市委书记、市长当最脏河流“河长”的新闻引起热议。一把手当“河长”是否值得肯定?媒体也进行了分析解读

  关注一: 防霾产品效果几何?

  今冬以来,我国近百个城市受雾霾侵袭,“十面霾伏”的现状刺痛了人们的神经,网络上甚至出现了香烟滤嘴可以防雾霾这样的调侃。据各大媒体报道,空气净化器、防护口罩等防霾产品在各地出现热销甚至脱销。

  随着防霾产品一路走红,防霾产品的“特效”是不是被神话?如何理性看待防霾产品?多家媒体对此予以关注。

  防霾产品一路走红,是否确有奇效?

  12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在题为《防霾产品功效存疑 空气净化器真有那么神奇?》的文章中提到,一家提供室内环境净化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认为,空气净化器并不能真正净化室内空气。即使是好的设备,由于受限于净化板芯,所能净化的空气也只在5平方米以内,超过这个范围就起不到效果。

  文中称,尽管目前国家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电气强度、卫生安全性、洁净空气量、净化效能等技术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未做强制性规定,而不少企业正是利用了标准中的漏洞,进行不实宣传。

  针对口罩的防霾作用,上海市中山医院呼吸科教授何礼贤认为,由于缺乏针对PM2.5制定的标准,市面上的口罩很难判断其最终功效。N95型号的口罩对雾霾有一定的作用,但大多数口罩实际上作用很有限。目前口罩产品也缺乏质量部门的权威认证,所以很难判定口罩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产品质量难以判定,是否缺乏标准?

  报道中,很多消费者无法辨别净化器等产品质量的好坏,商家也是各执一词、各设标准。针对我国的空气净化器标准,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介绍说,国家有3类标准,分别是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T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3类。

  北京晨报的文章《空气净化器宣传浮夸 PM2.5甲醛去除率远逊标准》中,专家指出,由于缺乏统一的强制性标准,给执法部门判断净化器产品的质量优劣也造成了困难。虽然按照国家推荐标准检测,可以证明部分净化器产品达不到其宣称的净化效果,但是由于针对净化器净化效果主要指标的国家标准不统一,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很难判定这些净化器产品不合格。

  东方早报的文章《热门空气净化器脱销 “防霾产品”有多大作用》也指出,涉及空气净化器的国家强制性指标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电气安全指标和抗细菌材料的抗菌率。而其型式、参数、试验方法、检验细则等仅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市场监管中的执法标准。

  在第一财经日报的文章中,何礼贤认为,市面上出售的空气净化器能挡住一些污染物,但是未必能真正挡住PM2.5,这都没有专业的认证机构,所以功效都很难界定。现在,公共卫生的相关专家应该共同制定相关标准,让市场趋向规范。

  广告商家各出奇招,如何理性防霾?

  防霾产品销售走俏,无非是基于以下两点:首先人们对空气质量过分忧虑;其次广告和商家的宣传效应。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看待防霾产品?

  12月9日,中国广播网的文章《空气净化器防霾效果有限 过滤嘴防霾纯属调侃》中,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广生认为,高效过滤净化器一定要注意更换滤芯,不更换会影响其净化效果,否则也会成为污染源。

  宋广生也对消费者给出了建议。他认为:一是购买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需求,现在要防范PM2.5得买除颗粒物的净化器,根据自己需要选择。二是根据自己房间的大小,尽量选择适用面积匹配的净化器。三是要注意空气净化器的匹级和洁净空气量,这个值越高处理的效果就越好。

  空气净化器(中国)行业联盟副秘书长陈佰会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购净化器,并不是功能越多越好;使用时,尽量保持门窗密闭,在最大风量档运行至少30分钟后,再调至其他档位。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呼吸科副主任张皓表示,无论口罩是否能过滤灰霾的细小颗粒,它至少可以保持口鼻水分,减少呼吸道水分流失。他认为,要降低雾霾的伤害,目前只有尽量减少外出,减少户外运动。

  关注二: 如何建立治污长效机制?

  近日,一条“让市委书记、市长当最脏河流‘河长’”的新闻引起热议。据报道,浙江省兰溪市地处金华江的下游、钱塘江的中上游,是金华、衢州两市大部分河水的交汇地,治水任务繁重。因兰江支流浒溪的排污问题被曝光,兰溪市委书记向浙江省有关部门立下“军令状”:由他来任这条兰溪最脏河流的“河长”。各媒体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把手当“河长”是否值得肯定?

  12月10日,华龙网在题为《书记市长当“河长”不能一当了事》文章中称,市委书记、市长作为地方“一把手”,主抓、主管的显然是非常要紧、关系重大之事。他们亲自当“河长”,这充分体现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河道水污染治理的高度重视。

  12月11日,荆楚网在题为《市长当“河长” 治理污染一剂“良方”》的文章中称,一方面,这表明了一种坚定治理的态度;另一方面,表明了一种坚定的自信;第三方面,则表明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

  但同时,有媒体对一把手“河长”制度的落实提出了忧虑。荆楚网的文章《一把手当“河长”仅是治污第一步》称,一把手当“河长”仅仅显示的是一种决心,而相关的落实措施和监督措施都不够完善。

  也有部分媒体对一把手当“河长”的可持续性提出质疑。中国江苏网的文章《行政官员任“河长”不值得鼓励》认为,这种工作思路是典型的“领导抓,抓领导”的旧模式,难避重“人治”轻“法治”的嫌疑。一个地方的河流污染,只有领导任“河长”亲自抓才能见效,这是个问题。

  华龙网的文章《市委书记当“河长” 更需法律做“河长”》也表达了担忧,市委书记当“河长”模式只是一种权力治污,一旦权力转移,其效果必然难以维持。

  《书记市长当“河长” “中流击水”可治污》从赏罚的角度对“河长”机制的长期性提出质疑。文中认为,对于成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况,罚款却是单位出钱,也就是间接地由纳税人埋单,这不仅是一种自罚行为,而且对责任人没有任何作用,达不到处罚的效果,这样的规定其实也为治理留下了漏洞。

  如何落实一把手当“河长”?

  针对一把手“河长”制度的落实问题,《一把手当“河长”仅是治污第一步》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文中提出,第一,需要落实“河长”的考核机制。在“河长”考核方面,尤其需要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的质问。第二,需要将治理过程和成果作为政绩考核的组成部分。如果出现任何问题,群众有否决的权利,整个过程要充分发挥民主机制。将责任状纳入政绩考核中,可以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

  文章《书记市长当“河长”不能一当了事》也强调了考核细则的重要性。文中认为,如何对“河长”进行有效的任期考核,是建立“河长制”所有良好愿望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当前最为紧要的就是针对“河长”的各种考核出台细则支撑。

  如何建立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

  如何保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长效性?有媒体进行了解读。《市委书记当“河长” 更需法律做“河长”》一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做“河长”。文章建议,市委书记、市长在当“河长”的同时,需要严格要求各级官员,尤其是环保官员要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谁搞污染,谁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应该被追责,不搞以罚代刑。

  华龙网的文章《书记市长任“河长”能勾勒“春天之河”?》认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种长期行为,仅仅有决心是不够的。治理环境应该着眼于长期和细节,摸索出具有长期性治理的方式方法,而不仅仅是喊口号和制定一时一地的政策。

  文章《书记市长当“河长” “中流击水”可治污》则认为,在改善生态、治理河流的过程中,还必须举全民之力。加大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规范公众的环保行为,培育公众的环保习惯,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抓起,不让“边治边污”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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