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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市场化手段解决减排的结构性矛盾

2010.8.30
  据8月3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布的《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今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同比上升0.09%。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其中单位GDP能耗是一个重要约束性指标。而要完成减排20%的目标,今下半年,确切的说是5个月,单位GDP能耗需要降低5.2%左右。

  《公报》披露:各行业、各地区(省市)间的减排程度相差很大。从主要耗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看,煤炭行业下降2.69%,钢铁行业下降1.64%,建材行业下降7.61%,化工行业下降4.28%,纺织行业下降2.42%,石油石化行业上升11.35%,有色行业上升8.11%,电力行业上升4.19%。而江苏、河北、四川等地区“两高项目”所占比重相当大,能源消费依赖居高不下。这些省市为了完成减排目标势必会影响到其GDP增长。

  尽管国家发改委派出多个工作组对全国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而且国家从7月15日开始取消了包括钢材、有色金属建材等在内的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但要在5个月完成上述目标困难仍然不小。更重要的是目前这种政策性措施的临时性特征明显,在解决节能减排这个问题上只能作为辅助性工具,难以持续。因此,结合我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这一目标,需要探讨更为市场化的、长期的、可持续的减排政策。而如何通过设计相应机制,让减排主体(省、市、企业)都有激励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减排的关键,重点是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行业、地区间在减排上的结构性矛盾。

  考虑到各省市在减排成本、产业结构、能源依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上客观存在的差异,作者认为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国内设立区域性强制减排规划,区域内企业需要遵循强制减排的原则,不足者从区域外企业购买以补偿其超额排放量。例如,国家应允许低碳试点城市购买其他非试点城市的减排量;抑或在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出台强制减排方案,排放额度不足之区域内企业可自行向其他省市已进行减排的企业购买排放量。

  对中西部省市而言,这一制度安排将成为吸引产业进入、利用发达沿海城市工业资金、技术的一种巨大引力。对具有很大减排潜力的能源大省而言,减排带来的收益和吸引力也将使其成为低成本工业生产的基地。其发展结果是: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产业升级与重构。而这种制度事实上为许多能源大省提供了一种政策主导下的市场支付手段,有助于帮助其进行节能减排,同时也解决了这些经济相对滞后省市发展低碳经济所需之资金。这项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

  1、可自我实施,具有持续性,执行成本低,国家只需要控制减排总量、减排的额度分配控制即可;2、可观测、可控制、可计量,透明度高;3、用市场手段代替纯行政手段,可最大限度降低减排的经济与环境成本;4、有利于平衡各地区、各产业间的发展,同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总的来看,这一区域交易制度满足国际上公认的低碳管理政策四原则:环境效应、成本效应、分配效应和制度可行性。此外,这一机制比较灵活的一点是:可以在省市一级上合作,也可以在一个行业内进行。因此,无论从管理目标还是监管上相对容易操作,政策性成本以及对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较碳税而言,相对较低。特别是对那些目前对能源依赖相当严重的省市或行业而言,此种政策能够大大降低其产业结构升级的转换成本。

  与之相比,当前中国不适宜征收碳税。研究表明: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国家,碳税将不利于福利分配,会造成对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的二次剥夺问题。中国各省市减排潜力和基础差异很大,如何制定一个碳税征收技术标准非常困难,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如果定的过高,将导致低技术水平省市的不公平,如果定的过低,政策会失效,也不能起到促进发达省市减排的目的。而中间目标的计量和测算几乎不可能。此外,技术标准的动态发展要求碳税征收标准的不断变化,因此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交易成本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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