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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卫生科技中心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校验工作

2017.3.29

  按照市卫计委科教外事处部署,济南市卫生科技交流服务中心积极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校验工作。

  根据原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及要求,《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有效期5年,需要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校验备案。

  本次校验工作以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方式开展,下发了《关于进行我市到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校验工作的通知》,主动与区县卫计局和相关单位联系沟通,要求各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实验室基本信息、负责人、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实验活动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的,需在备案校验登记说明书中如实填写给予说明并按时上报。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备案说明书、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证是否有效。对于备案证明有效期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室,将实地审核。通过本次校验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就诊安全、同时保障工作人员享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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