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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不能只靠“专家观点”

2013.9.04

  《环球时报》日前刊登了题为“八问主粮转基因化”的文章,对转基因技术安全性提出种种质疑。昨天,农业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表示,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据9月2日《京华时报》)。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我们日常生活中食用的大米、大豆中,有多少是转基因的?这两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绝大多数人无法准确回答。与此相反,不少人都能说出转基因食品与肿瘤、不孕不育等疾病相关联的“担心”来。在这样的认知背景下,笔者认为,农业部官网意图通过专家观点来回应质疑、消弭困惑,是远远不够的。

  依据国务院2001年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表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这里的“生物”,便包括了转基因的粮食作物。国家对此类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按照危险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既然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危险性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我国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水稻中存在哪些对人类的危险?分别属于哪个等级?市面上流通的转基因食品分别是哪个级别的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国家农业部门应该对此类信息进行公开。

  对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条例》要求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农业部也据此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下称“安委会”),目前在任第三届安委会共有60名委员,分别来自中科院、质检、卫生和农业系统等。然而据报道,“十二五”期间,我国有关部门对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拨款高达300亿元,是同期常规育种经费的166倍。考虑到转基因研发项目对农业科研部门的吸引力,安委会中农业科研部门的专家的“安全评价”过程能否向公众公开?与转基因研发项目有密切关联的专家能否回避?对评价为“安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否向公众公开其关键数据?可否吸引社会公众、民间组织参与“安全评价”?

  无论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孰优孰劣,作为普通消费者,首要的要求是有知情权——知道哪些农产品、加工食品是转基因产品。对此,《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并对生产者、经营者提出建立生产档案、经营档案的要求。但在日常生活中,这一制度落实得如何?每天从全国各地农贸市场流出的转基因产品是不是都有明确标识?是不是销售去向都能记录在经营档案中?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农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用严格执法来认真回答。

  综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自证”,应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评价程序公开、经营档案公开等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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